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在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学所)的各项科研活动中发扬学术民主,建立和健全民主讨论的学术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技术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科发规字〔2012〕169号)和《中国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学所学术委员会是本所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最高机构,是代表科研人员参与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化学所所务会议负责。
第三条 化学所决策重大学术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化学所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保证学术委员会高效、顺利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评议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所内委员最多不超过研究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老、中、青委员比例和各学术方向委员比例应保持适当和平衡,特聘所外委员若干人。所务会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经研究单元推荐,所务会议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由所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可设名誉主任1人,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经所务会议审议确定。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与所长任期同步,一般在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后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设置学术秘书若干名,设置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八条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完成所务会议委托的其他评估事宜。
第九条 对研究所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第十条 对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指导开展学术交流,评价所内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其它重要的研究成果,并对其中应予奖励者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对研究所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工作规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都必须有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分工和时间,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评价年度工作和研究成果。(2)审议和讨论重大学术事项、研究所发展规划等。(3)评审项目、研究成果、人才等。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有超过1/2的所内委员参与表决,赞成票超过参与表决委员的2/3视为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务会议,或者指定专人向所务会议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表达的不同意见,应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给所务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所务会议同意,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在学术委员会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涉及委员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对在学术评议中违背科研道德,或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调查属实后,应取消其委员资格,按照程序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所学术委员会条例》(化发科字〔1993〕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