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诚实守信科研风尚、严谨规范科研氛围,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学所)科研诚信内部治理,贯彻落实中办和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据《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科发党字〔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化学所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科研诚信相关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审议化学所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推动学术文化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树立学术道德榜样,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
(六)完成化学所其他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二条 科技处和纪监审办公室承担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配备一名科研诚信管理专员。
第二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三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高层次专家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 教育处按规定在评优评奖、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实验室(中心)负责人、课题组长、研究生导师对实验室成员、课题组成员和学生的科研诚信负有管理责任,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七条 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八条 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诚信管理
第九条 对于化学所牵头或参与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处、质量处、重大任务处,下同)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人事处对化学所科研人员承担的人才类项目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条 化学所自主部署科研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奖励申报环节,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负责组织本所项目、奖励申报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结题验收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等进行检查核验,保证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章 科研成果发表诚信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成果发表的科研诚信监督工作,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十五条 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科研人员应及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主动回应质疑,进行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办公室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把关。
第五章 科研数据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处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和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指导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建立实验数据核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和学生须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做好实验记录,保存原始实验数据。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须按要求留存备查。科研人员和学生离所,应将所有实验记录和原始实验数据移交实验室或课题组留存并定期归档。
第二十一条 化学所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六章 化学所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学所主办的学术期刊,期刊编辑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第二十三条 期刊编辑部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稿流程,规范开展同行评审,实行投稿承诺、工具检测等措施,加强论文发表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期刊编辑部要结合征稿、审稿、编校等工作,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引导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
第二十五条 期刊编辑部负责建立问题稿件的纠错及撤稿机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对涉及本期刊的论文学术不端问题,应主动组织或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期刊编辑部要加强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编校出版水平,增强学术不端问题主动发现能力。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和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常态化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二十八条 人事处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科研诚信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教育处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应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科研诚信培训内容。
第三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和奖励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三十一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专项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中心)负责人、课题组长、研究生导师对实验室/中心成员、课题组成员和学生开展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应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八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对上级或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涉及化学所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和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并作出是否成立调查组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化学所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在收到举报线索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决定受理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和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并作出是否成立调查组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不成立调查组的,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失信行为实施调查。调查结论应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和单位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六条 决定成立调查组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应不少于3人,可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所务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调查科研失信行为属实,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相应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将记录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四十二条 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