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所与所外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化学所与所外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科研环境,特就化学所与所外单位合作培养究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课题组拟招收与所外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课题组承担重要科研任务,具备安全的科研工作空间和良好的科研条件,课题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博士后和室级项目聘用人员)具有人均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 

  2.以课题组为单元申请招收合作培养研究生,每课题组在读合作培养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3人,已达到3人的课题组暂缓招收; 

  3.招收合作培养研究生课题组向化学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 

  4.合作培养研究生双方导师应有实质性的科研项目合作。 

  (二)合作培养研究生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应为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在读研究生; 

  2.思想进步、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3.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二、申请程序 

  (一)合作培养研究生采用集中申请的方式,一年两次(31-10日、91-10日); 

  (二)招收合作培养研究生课题组须填写《合作培养研究生审批表》,经本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至教育处; 

  (三)教育处组织集中面试,面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专业知识考查及综合素质考核等,通过专家、实验室及相关部门一致审核确认是否同意招收; 

  (四)招收资格审核通过后,通知各课题组办理已审核通过合作培养研究生入所手续。 

  三、管理办法 

  (一)合作培养研究生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需与合作培养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导师、合作培养研究生本人签订《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协议中应就合作培养期限、培养内容、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及安全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期限须在研究生基本学制之内,原则上不能少于12个月,到年终时已满在所时间6个月以上的合作培养研究生需参加年终青年考核报告,考核不合格提前终止合作培养协议; 

  (三)在合作培养期间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须以化学所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 

  (四)合作培养研究生学籍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五)课题组及实验室应对合作培养研究生进行化学所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技能、实验安全风险等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合作培养; 

  (六)在化学所合作培养期间,因科研活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由其学籍所在单位与化学所所在课题组共同解决。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由责任方、合作培养研究生本人和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七)课题组长根据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任务确定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化学所同类研究生助研津贴的上限标准; 

  (八)合作培养研究生合作期限终止,需提交合作培养科研工作总结报告,主动办理归还园区卡、注销网络账号等离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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